律師觀點:為什麼我支持一夫一妻 反對多元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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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我不支持「多元成家法案」的理由,
第二部分是我支持「傳統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理由。
1. 我不支持「多元成家法案」的理由
台灣近幾年常被民粹搞得一事無成甚至自我毀滅。
解嚴後就發執照給百多台電視台,以至電視及新聞水平每況愈下;為了教改,就同意成立百多間大學,以至畢業等於失業;
一有高鐵,沿途的縣巿都要求有高鐵站,以至達不到原先省時高速的期望。
「多元成家法案」也一樣,在國際上都還只是少數國家頂多承認「同性兩人婚姻」的同時,且在國際人權公約及法庭都說只承認「兩人異性婚姻並不違反人權」的同時,我們獨領風騷,又要同性婚姻權,又要其他多元成家相關權利。我們再次盲目的認為自由開放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是幸福的萬靈丹。
有人說我們不該用法律歧視同性戀者,但那一條法律不「歧視」某些人?Every rule divides the world(中譯:每條規則都會使世界分割)。
若訂定18歲才能結婚,就必然歧視17歲以下的人;
若訂定婚姻裏只能有兩個人,就必然歧視三人以上同時相愛的人;若訂定小學只教中文台語及英文,就必然歧視以其他語言為母語的人;
若規定全國汽車開在馬路的右邊,就必然歧視習慣開在左邊的人如英國日本人等。
因此「歧視」本身並非就是錯的,而是要考量到給予差別對待的合理性
每個人都有權進入兩人異性婚姻關係怎會不平等?
「婚姻」這議題需要考量社會整體利益,跟「個人人權」關係不大,因此不該把反對同性婚姻制度簡化成反對同性戀或反對同志人權。
另外Rule Utilitarianism(規則功利主義)的思維就提醒我們規範的價值,這也是為何Hayek(海耶克)曾說:不管你要在馬路左邊開車或右邊開車,只要大家都開在同一邊;得諾貝爾獎的Coase Theorem(科斯定理)也提醒我們權利及財產首重清楚定義,才能極大化效益。
「多元成家法案」把我們對婚姻、伴侶及家屬的觀念弄得亂七八糟,而且未來還必須繼續改,實在看不出對我們社會有什麼意義或效益。
絕對自由主義推動者可能是當今世上最不負責任的一群人,他們明知人類社會不該也不可沒有道德規範,卻不管後果的想盡辦法破壞現有道德規範,又不同時證明自己所提的另類思維較有意義或較有效益。
支持「多元成家法案」的人若不同時支持「多元思想」,是沒有說服力的。支持「多元思想」,當然包含尊重人們有權選擇不接受「絕對自由主義」,及有權選擇其他主義或信仰的自由。
支持「多元成家法案」的論述依據,通常是人有絕對「身體自由及身體自主權」,但他們常把支持「自由」跟支持「絕對自由主義」混為一談。
前者會尊重「多元思想」及他人的「自由」,
後者則不尊重「多元思想」。
當人們只能選擇「自由主義」思想時,其實也就失去真正的自由了。
若願意尊重「多元思想」,那就更不應該用情緒字眼駡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人,
反而要尊重民主社會下彼此的聲音及give and take(中譯:彼此取捨退讓),而不是少數人說的算。
絕對自由主義者常說:「人在不傷害別人的情況就應該有自由」。這說法只不過是用一種文雅的方式,對一位要自殺、吸毒、成為娼妓,或浪費生命的人說:「請便,這是你的自由。」
但有愛心的人不會這麼說,也不會這麼做,更不會不考慮家人及他人的感受。
除了一些極端的例子,原則上,保護一個人的自由就必限制另一些人的自由。
例如我若必須尊重我太太變性的自由,我不跟同性維持婚姻的自由就受到限制;
又如我必須尊重同志領養小孩的權利,我不希望我或他人的小孩被同志領養的權利就受到限制。
因此,你若問「同志或多元成家制度」到底傷害到誰?
我會說,
傷害到某些人的家人、及限制或影響到某些人、傷害到家庭及或社會的永續發展、也傷害到人類的道德節制形象。
支持同志權的人常常自己都搞不清楚,他們支持的依據是什麼?
他們自相矛盾還自認是替天行道。
他們支持同志權,卻在心裡希望自己的小孩不是同性戀;
他們說同志有身體自由,卻又說不清楚:
他們支不支持兄妹或父女在不生育的前提下自由發生性關係?
或他們支不支持小學生自由發生性關係?
或他們支不支持多妻制?
支持同志權的人有時又說:同性戀是天生的(若是天生的,就不能同時又說是在自由的選擇下成為同性戀)。
卻又說不清楚為何天生就是對的?
天生有貪念,就可以偷東西嗎?
天生愛說話,就可以在看電影時說話嗎?
我認為
「自由」不是為了「想跟誰上床就跟誰上床」而設,
而是為了「想不跟誰上床就不跟誰上床」
及其他更高的目的而設。
前者常起因於當事人被慾望轄持,
後者則常有道德自制層面,
人跟動物不同的地方在於人類可以選擇後者。
2. 我支持傳統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原因
絕對自由主義者向來只喜歡談選擇的自由,而不談選擇的內涵及後果。
同樣的,他們談結婚的自由,卻不談婚姻的本質、目的及意義。
「婚姻」就自然是社會一項重要的「制度」,而不只是個人層次的問題。
(1)二變成一無法回復的結合
應該較適合凹凸的組合,較不適合凹凹或凸凸的組合。
(2)為了永續發展有子有孫而結合
現實生活中,有時會有不孕或不願孕的情形,但不應以例外來否決原則。
(3)為愛永久的結合
為了愛小孩及另一半,就自由地放棄了些自主權。
畢竟你若有權永遠有自己的小孩,小孩就應有權永遠有自己的父母,
而盡可能不是只有「類似父母」的角色,或該「類父母」時而被更換。
你若期待另一半把她的全部奉獻給你,「for better or worse, in health or sickness, forever and ever」(中譯:不論是順境逆境、健康生病,都永不分離),答應她「永不離婚」是最低標準;
(4)一對異性的關係
為何在許多國家的傳統「婚姻」裡有規定「無法性交」是可以成為該婚姻不成立的理由之一,這規定的目的不是為了性而已,更是為了生育。
這種傳統「婚姻制度」:
(1)不適合兩個同性人士或三人以上完成的;
(2)不適合有直接血親關係的人;
(3)不適合三心兩意喜新厭舊的人;
(4)不適合太強調自主權的人;
(5)不適合無法持續承擔責任的人…等。
既然「婚姻」本來就不是適合所有人的制度,就無需為了討好所有人(這是不可能做到的)而改變此「婚姻」制度的條件或內涵。
只是「婚姻」既然是社會的重要制度之一,就必須尊重全社會對該制度的真正想法,而不是把它列為純「個人自由」的層次。
絕對自由主義者常說:「多元成家制度」只不過是讓更多人可以進入婚姻而已,對「傳統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並沒有傷害。其實「多元成家制度」對傳統婚姻制度的傷害是漸進的,
當「類似婚姻」的選擇變多了,其結果可能會讓越來越少人追求及保護傳統一男一女婚姻,或讓越來越多人看輕傳統婚姻的價值,進而影響社會的穩定及人類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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